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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状况调查

2014-04-04 00:57

  在有关各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截至2011年8月末,普洱市经云南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已达18家,正式开业并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小额贷款公司11家,其中8家公司位于思茅区,3家公司分别位于墨江县、宁洱县和孟连县。普洱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普洱市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对普洱市“三农”发展和补充金融部门资金不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及时总结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成效,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困难,研究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更好、更快发展的措施,人民银行调研组对全市11家正式开业并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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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洱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基本情况
  普洱市11家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均为普洱市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民营企业,公司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总注册资本金达175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最高的3000万元,最低的500万元,发起人最高持有股份30%,最低持有股份10%,其他自然人股东最高持有股份不超过10%,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达98人。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秉承服务“三农”、支持农民、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以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原则,以方便、快捷的优势针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发放贷款,贷款方式以担保或抵押为主,也有部分信用贷款。至8月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6251万元,同比增长169.2%,余额占总注册资本金的95.1%,1~8月累计发放贷款218笔,金额14871万元,实现利润222万元。从贷款客户看,个人贷款余额12361万元,其中农户贷款1189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73.2%;单位贷款余额4455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7.4%。从贷款投向看,贷款多以经营性贷款为主,个人贷款主要用于种养殖业以及咖啡、橡胶、茶叶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企业贷款主要用于咖啡、林木种植,房地产、工程材料采购、加工业等。
  二、普洱市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执行较为灵活,资金来源单一
  普洱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上限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的规定执行,档次比较灵活多样,基本保持在银行同期利率的1.5倍到4倍之间。全市11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成立之初的注册资本金,目前尚未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融资行为,无其他资金来源。
  三、普洱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制度基本健全,贷款风险控制较好
  据调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基本都仿照商业银行制定了《贷款管理办法》、《贷款操作规程》、《贷款审批制度》、《贷款调查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岗位职责》、《贷款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方案》等信贷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措施,一般要求贷款客户必须要具备有效担保或抵押才能贷款,对于熟悉了解的客户也可发放信用贷款,大额贷款要经贷审委审批,如普兴小额贷款公司要求2万元以下的贷款要有本地公务员或有实际还款能力的人担保,2万元以上必须有抵押或质押物,贷款期限最长半年;浙商小额贷款公司要求贷款客户必须有本地户籍,而且必须同时具备担保和抵押条件才能贷款,对于熟悉了解的客户也可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到期前,公司信贷员会主动提前通知客户按期归还贷款,如按时还款有困难,客户可以提前15天申请展期,对实在无法归还贷款的则选择走法律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批手续较为简便,从申请贷款到发放贷款一般为1~3天,贷款期限长则1年,短则几天,信贷资金流转效率较高。至8月末,全市11家小额贷款公司有少部分贷款客户办理了展期,暂未有不良贷款产生。
  调查显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需求旺盛,客户信誉良好,贷款基本能按期归还,公司总体运行状况良好,其业务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农户、个体户等弱势群体贷款难的问题,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作用和功能正逐步得以体现。
  四、普洱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偏小、资本金少,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以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为主,由于信贷需求旺盛,虽然公司开业时间不长,95%的资本金都已发放给客户,剔除自身备用金后,基本处于无米下锅的状态。调查中,小额贷款公司反映由于只贷不存,股东增资又受经营时间限制,作为非金融企业法人不能与银行做同业拆借业务,银行贷款必须要有足额抵押等,多种因素使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未能与辖区任何一家银行达成融资贷款协议。因此,受资金短缺的限制,公司规模难以扩大,经营效益有限。
  (二)公司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定位使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正规监管,税负重,经营成本高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经营贷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不具备金融许可证,所以虽然经营贷款业务,却缺乏正规的金融监管,其规范经营难以落实;二是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的身份,使其不能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公司按照普通工商企业缴纳25%的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而资本金在开户银行的利率则按普通工商企业的活期利率计算,其税负高于金融企业,存款利率低于金融企业,由于经营成本高,小额贷款公司在执行贷款利率时选择规定范围的最高档次,而高利率的执行又将成本转嫁到贷款人身上,不利于支持地方“三农”经济发展。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条件差异明显,贷款拨备低,抗风险能力较弱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用的是出资人自己的钱,各家公司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尽相同,差异明显。有的公司要求贷款人必须同时具备担保和抵押条件;有的公司条件相对宽松,只要有本地公务员担保就可以贷款;有的甚至比较随意,只要是熟悉和了解的人,经老板同意就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和降低利率档次。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制定了一些信贷风险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业务操作仍然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但据调查,我市开业的11家小额贷款公司均未建立规范的损失准备金计提制度,仅有一家公司仿照银行标准计提损失准备金,其贷款潜在风险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弱,规范管理、规范经营的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执行力亟待加强
  据我市金融办上半年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检查发现,我市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未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范经营,存在诸如“三农贷款”低于贷款总额的50%、单笔贷款金额超过资本净额的5%、向借款人收取咨询服务费等不合规的现象。
  五、相关建议
  (一)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借鉴国开行云南省分行的模式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问题,一是利用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的抵押物取得银行贷款;二是积极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由银行认定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取得贷款,而担保公司由小贷公司主发起人的股权提供反担保措施;三是建议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扶持政策,适当降低税率,考虑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初期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补和企业所得税减免。
  (二)从法律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定性错位的问题
  《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而我国《贷款通则》则规定贷款人必须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二者相互矛盾。因此,从法律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定位矛盾的问题,才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规范经营,强化制度执行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建议各级相关部门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建立相对规范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操作流程。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对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管理,根据自身经营实际计提损失准备金,同时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努力提高自身经营管理素质,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控制能力。
   组长:谢云辉(行长)
   副组长:许航峰(副行长)
   调研组成员:张绍杰、段虹、代春、段红梅、杨雪、丁廉业
   执笔:段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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